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其与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的研发费用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取得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恒生制药向阳光诺和支付拖欠的研发费用合计215.10万元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阳光诺和表示,由于公司已对相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
公告显示,阳光诺和于2025年8月2日就恒生制药拖欠“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共计24个品种研发费用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中4起诉讼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4起案件的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 案号 | 判决研发费用(万元) | 违约金计算方式 | 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原告/被告,元) |
|---|---|---|---|
| (2025)湘04知民初39号 | 49 | 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2023年11月7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6,900 / 6,990 |
| (2025)湘04知民初41号 | 23.8 | 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10,842 / 3,300 |
| (2025)湘04知民初53号 | 73.8 | 以49.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止;以73.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4,142 / 10,000 |
| (2025)湘04知民初57号 | 68.5 | 以19.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以68.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4,565 / 10,000 |
上述4起案件判决的研发费用总额为215.10万元。除上述诉讼请求外,法院驳回了阳光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同时指出,恒生制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阳光诺和提示,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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