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4日讯 近日,青岛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2023年2月8日16时许,陶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汇海路丰和路路口以东处,先后与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赵某某和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重伤、张某某受伤。经对陶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7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陶某某醉酒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陶某某醉酒驾驶致人重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24年3月7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青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2种情形将面临终生禁驾:
1.酒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通讯员 青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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