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山,证券代码:300313)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就此前执行异议案件提出的再审申请。
公告显示,此次涉及的三份裁定书((2024)粤0106 民申 45 号、52 号、53 号)均源于公司此前提出执行异议的(2023)粤0106 执异29 号案件。该案件可追溯至2018年5月,当时公司原股东陈德宏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三份《最高额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13,509,768股天山生物股票分三笔进行质押,公司已于2018年6月2日就该质押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9月,公司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函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因与陈德宏、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及质押合同纠纷,申请执行陈德宏质押的上述13,509,768股股票。公司随即向法院复函说明陈德宏质押股票违反其向公司承诺和公告的相关情况,并于同年11月正式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中止并终止对该部分股票的执行拍卖行为。2023年10月,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2024年3月,公司就该执行异议案件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24年9月12日举行听证。
*ST天山表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由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未知其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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