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建设方面,内江提出要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做好与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道,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再生水相关设施设备。
在利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城市绿化、公建冲厕、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观赏性景观、河道湖泊等景观环境用水等情形,具备条件且水质达标时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工业生产用水、建筑施工杂用水等鼓励使用再生水。同时,支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此外,内江明确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擅自改变再生水用途、损毁利用设施等行为,要求再生水相关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立水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