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7名专家,其中6人“走过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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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1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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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现已查明,你在2023年度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项目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期间,未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审,存在未完整浏览投标文件、只查看个别页面就评分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在其官网公示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某甲等6人担任该市一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期间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衡水市财政局官网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项目采购单位为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总中标金额1400余万元。该项目评审专家为赵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赵某乙、李某、陈某某等7人,其中,赵某甲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其他人为成员,李某与陈某某为采购人代表。

2025年7月1日,衡水市财政局官网公示了文号为衡财罚决〔2025〕2号—7号的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分别为赵某乙、陈某某、李某、刘某甲、赵某甲、王某某。

也就是说,衡水市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测试化验项目评标委员会的7名专家中,有6人存在“走过场”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中还包括作为甲方采购人代表的李某与陈某某。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审计调查反馈并经衡水市财政局审查,该局对6名当事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评审期间,未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审,存在未完整浏览投标文件、只查看个别页面就评分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衡水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第126条一般裁量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决定对6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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