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钦州发布
元旦假期期间,钦州各级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巡逻防控力度,在重点区域、关键时段织密防控网络,查处数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
灵山三海街道3人违规燃放,
均被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日0时,灵山县公安局三海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县城三海街道江滨三路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马上处置,依法将燃放人员宁某威(灵山县佛子镇人)、覃某晶(柳州市柳江区人)、何某亮(灵山县伯劳镇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3人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灵山荔香大道2人违规燃放,
均被行政处罚
1月1日0时30分,灵山县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防控工作,途经县城荔香大道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再次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依法将燃放人员韦某(灵山县那隆镇人)、苏某(灵山县那隆镇人)传唤至派出所核查。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钦南古龙窑附近1人违规燃放,
被罚300元
2026年1月1日凌晨,钦南分局水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苏某欣在古龙窑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因其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案例四:
白石湖公园多起违规燃放+放飞孔明灯,民警当场处置
12月31日晚,钦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民警提前部署,在白石湖公园及周边区域开展专项巡逻防控工作,重点排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当日22时35分,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三名青年在白石湖公园内违规燃放烟花。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对三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宣讲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并依法收缴了其未燃放的烟花。
23时38分,民警在继续巡逻时又发现两起违规行为:公园内有四人违规燃放烟花,不远处的喷泉旁还有四人正在放飞孔明灯。民警迅速上前处置,对该八名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警告教育,现场依法收缴烟花一个、已燃放废弃烟花一个以及孔明灯八个,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从2025年12月31日23时至2026年1月1日6时,钦州公安共发现非法燃放86起,制止71起,没收现场遗留喷花7个,教育175人,训诫7人,行政处罚2人。
烟花爆竹燃放不仅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噪音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更易引发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当前,钦州市已明确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钦州公安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切勿心存侥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守护平安、洁净的城市环境。广大市民如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警方将依法从严查处。
钦州公安将持续加大辖区巡查管控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丨钦州交警
编辑丨吴登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