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闫晗 赵菁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与元宇宙概念的普及,数字藏品这一新兴业态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其独特的艺术价值与潜在的投资回报,吸引了可观的市场关注与大量的资金涌入。当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因违规被突然关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藏品便可能瞬间“锁死”,投资价值难以实现。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与维权指引。
2022年5月,小王经朋友介绍,关注了甲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潮艺”,了解到甲公司是从事数字藏品交易的平台公司,平台交易规则是购买者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数字藏品价款固定上浮2%;购买者继续在该平台上架、出售数字藏品后,可从中获得2%的收益。
2022年7月,小王陆续在“XX潮艺”公众号上购买了两件数字藏品《梦幻樱花》及《白衣天使》,向甲公司支付了平台交易手续费共计1000元,向案外人支付了数字藏品价款共计50000元。之后,小王直接将上述两件数字藏品上架到甲公司的平台进行交易,但不久后,“XX潮艺”微信公众号却因“账号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停止使用。
小王认为,其购买的数字藏品现无法查看,也无法进行下一步交易,甲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000元。
甲公司认为,小王已就数字藏品获得唯一数字化凭证,不存在实际损失,且小王的款项主要支付给案外人,不应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为享有数字藏品的升值价值在甲公司运营的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数字藏品为数字产品,无实物交付,现甲公司运营的公众号因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停止使用,小王在该平台购买的数字藏品不能使用且无法继续交易,小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赔偿给小王造成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小王损失51000元。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