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青松路证券营业部前员工鲁文龙、王鑫、王丽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显示,经查,鲁文龙、王鑫、王丽虹在金融街证券牙克石青松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未能恪守执业行为规范,私自推介销售非公司代销的北京恒泰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的产品。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上述三人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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