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方元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元企业管理”)及公司董事长党信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霜、寇富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方元企业管理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股权质押事项未及时披露 涉多项信披规定
公告显示,方元企业管理控股股东于2024年10月24日与第二大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公司45%的股权进行质押,该部分股权占其持有公司股本的100%。然而,方元企业管理未就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陕西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董事长及两位董秘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党信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霜、寇富选被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陕西证监局要求方元企业管理及党信涛、郭霜、寇富选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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