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36,简称“郑州银行”)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其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1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银行表示,因已对该笔贷款计提相应损失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该案源于2025年7月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与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月受理此案。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包括: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借款本金1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支付律师费;河南中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旗、李伟、李玲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郑州金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同时,法院驳回了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判决书明确,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及各被告按比例分担。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银行在公告中强调,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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