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民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促进我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异地商会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异地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注册地和原籍地(以下简称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办法》明确,异地商会是指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异地商会的主要业务是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并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针对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各自职责,《办法》明确,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本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异地商会党的工作接受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一领导。成立异地商会应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办法》就异地商会名称的构成、设立条件、组织架构等进行了明确。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发起人、会员、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九项条件。同时明确异地商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等相关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支持异地商会发展的规定、异地商会的职能作用、禁止性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支持商会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记者:谢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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