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年12月25日 —— 江苏证监局昨日(12月2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在担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期间,因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3万元,并处以1273.58万元罚款。同时,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也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150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高达1798.11万元。
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暴露出三大违法事实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鸿达兴业在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另案查明,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高达16.9128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此外,鸿达兴业还虚假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亿元,并在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
一创投行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三方面失职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其保荐业务收入为424.53万元(不含税)。该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原定为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因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一创投行继续履行专项督导职责。保荐代表人为宋垚、范本源。
江苏证监局指出,一创投行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往来邮件、鸿达兴业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监管层:一创投行及保代违反《证券法》
江苏证监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的违法情形。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则被认定为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结果:公司罚没1700万,两保代各罚150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 | 处罚措施 | 金额(万元) |
|---|---|---|
| 一创投行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罚款 | 424.53 + 1273.58 = 1698.11 |
| 范本源 | 警告,罚款 | 150 |
| 宋垚 | 警告,罚款 | 150 |
| 合计 | -- | 1798.11 |
江苏证监局要求上述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强调了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责任。市场人士表示,保荐机构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跟踪与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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