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风芒能源)
风芒能源获悉,12月27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原重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日,太原重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经查明,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
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告,2014年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3.89%。2020-2021年少计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5.52%、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根据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对12位高管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等措施。罚款总额共计1695万元。
公告指出,太原重工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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