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河南、北京等地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健康发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这是很明确的,再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没有必要,建议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网络使用,对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三、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际交流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二是明确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四、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社会公众建议明确有关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在本法中增加关于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关爱帮扶和权益保障,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国家推广和使用手语、盲文等已作出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是好的。本法的调整和规范对象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有关手语和盲文的研究、推广和使用等内容以不在本法中规定为宜,可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