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本次修改删去了关于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规定:“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范围、期限、具体方式应当载入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和物业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住宅物业质量保证书。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业主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证责任履行、建设单位解散时保修责任承接等保修事项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甬派客户端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何丫 记者 吴向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