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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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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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00万元。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生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辽宁金发生物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公司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担保额度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26,5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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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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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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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2月25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2025年12月25日,珠海生物与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为Z2550SY15637573,名称为综合授信合同;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