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创始人
2025-12-27 04: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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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5-58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第十届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公告如下:

一、第十届董事会的组成

按照现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非独立董事3名(不含职工董事,下同)、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任期三年(自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二、选举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董事会以及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17:00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二)在上述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提名文件,对提名人及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对候选人的素质和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对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意见,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同时依法作出相关声明与承诺。

(四)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将候选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候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五)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董事任职资格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说明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须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8)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9)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10)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11)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12)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3)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5)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2.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六、关于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一)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提名书(原件);

2.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下列原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及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6.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其他可合法证明自身证券账户信息的凭证;

4.本公告发布之日相应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凭证。

(三)提名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26年1月6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2026年1月6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或传真至0736-2588216并经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董事候选人提名书”的原件必须在本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当日前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本地邮戳为准)。

4.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岑东钦、王蓉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传真):0736-2588216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崇德路158号金健米业总部

邮政编码:415001

八、附件

附件1: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附件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附件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附件5: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2: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 ,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符合《公司法》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2.同意接受 提名推荐本人为董事候选人;

3.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

4.本人完全清楚董事的职责,保证在担任金健米业董事期间,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 ,现提名 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 提名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5-59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收储框架协议基本情况

为加强城市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加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德山”)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步伐,盘活存量,集约节约用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报请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其拟以收储方式收回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德山北路以西、定王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就此事于2025年5月9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知悉并同意,《框架协议》为双方就土地收储达成的框架性意向,不构成正式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框架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25-26号)。

二、交易进展及终止情况

自签署《框架协议》以来,双方就土地收储具体事宜持续进行沟通与协商。基于当前相关市场与政策环境,并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经公司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友好协商并审慎研究,双方于2025年12月25日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原《框架协议》及相关合作意向。

三、终止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签署的《框架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属于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未实际实施土地收储相关行为。本次签署的《终止协议》中,双方已确认互不存在未结清款项或其他未结事项,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终止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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