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申请经济适用房,离婚后购买,前夫还能分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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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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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26日讯(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戴晓春)婚姻期间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后才购买并登记,房子到底算谁的?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明确:产权归符合保障条件的母女所有,未列入保障范围的前夫不享有份额。该案对类似经济适用房权属争议具有借鉴意义。

徐某与沈某于2007年结婚,2010年,徐某以个人名义提交经济适用房申请,女儿沈小某作为共同申报人。经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家庭人口3人,但仅徐某与女儿符合保障条件,可享受50平方米保障面积,沈某未被纳入保障范围。

2011年2月,二人调解离婚,未涉及任何房产纠纷。2013年,徐某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获得安置资格;2014年3月,已离婚三年的徐某单独与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一套带车库的房屋,总价40万余元。购房款中,23万元为其个人贷款,其余为离婚后自有资金支付。2018年,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性质为“单独所有”。

后因徐某打算处置该房产,相关部门要求原申请家庭成员沈某配合办理手续,遭到了沈某拒绝。为明确权属,徐某和女儿将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由母女二人各占50%份额,沈某不享有产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资格与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紧密相关,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不能仅以申请时间在婚内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审核文件明确显示,仅徐某与女儿沈小某被认定为保障对象,沈某并不享有该政策福利。同时,房屋的合同签订、全部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购房资金来源于徐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及贷款,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法院指出,房屋的取得是基于徐某母女的特定保障资格,并由徐某以个人财产出资完成,财产权益的取得与沈某无关联。因此,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徐某与沈小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涉及政策性住房的权属问题,应严格依据审核确定的保障对象及实际出资情况来认定,确保社会保障资源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家庭。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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