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创始人
2025-12-26 03:03:31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青海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二)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林权清晰的基础上有序进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七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矿藏、埋藏物、水源河流等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林地经营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第八条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通过均股分配方式取得集体林经营权的,其经营权流转应当由全体持股户会议决定并取得一致意见;通过联户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经营权的,其经营权流转应当由林权共有人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同意书。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集体林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将从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得流转:

(一)林权尚未明晰或者存在林权争议的;

(二)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地处森林公园核心区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及其一级支流河源区内和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河岸区内的;

(四)共有林权未经全体共有权利人同意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未经本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六)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乡镇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未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四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县级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确保合同规范签订。

第十六条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的集体林经营权涉及的林地名称、林木的类型(公益林、商品林),坐落位置,面积和四至界限、位置图(地形图),林种、树种、蓄积或者株数、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的集体林地所在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集体林不位于森林公园核心区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及其一级支流河源区内和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河岸区内的证明材料;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方式;

(六)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七)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十)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存在上述情形,承包经营户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合同。受让方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或森林生态环境、生态产品价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合同登记备案: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流转双方当事人到原流转受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开具集体林经营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合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承办。

(一)单次流转不足1000亩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次流转1000亩以上的,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三)同一权利人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累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一权利人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累计达到3000亩及以上的,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站)应当加强对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调查和监督,预防和制止以囤积林地为目的流转林权以及以“林地开发”名义从事资本炒作或“炒林”的行为。

加强对已流转集体林经营权的监管,防止在流转期内或者经营权抵押存续期内发生违规使用林地、破坏林地基本生态功能或者违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配备或者指定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员,随时收集、掌握和上报辖区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动向和林地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信用档案和等级应当作为鼓励、限制或禁止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流转退出和违规惩戒等制度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项支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收入,全部归其所有。

第三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