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1,证券简称:苏豪汇鸿)12月26日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苏豪鼎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豪鼎创”)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泰国外贸厅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相关法律文书。根据裁决结果,苏豪鼎创需向泰国外贸厅支付约14.26亿泰铢(折合人民币约32389.35万元),其中本金约6.79亿泰铢(折合人民币约15428.09万元),利息暂计约7.47亿泰铢(折合人民币约16961.26万元)。公司表示,该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需根据执行情况、赔偿款支付及追偿权行使情况确定。
公告显示,此次仲裁源于苏豪鼎创与泰国外贸厅2011年3月签订的《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12月,泰王国仲裁院裁决苏豪鼎创向泰国外贸厅支付113,037.011吨货物货款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7.5%自2011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024年11月,南京中院裁定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泰国外贸厅此次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未付货款6.79亿泰铢及相应利息、承担80元案件申请费,以及全部执行费用。
苏豪鼎创已就该案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国外贸厅及合同代理人泰欧资本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2015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相关承诺,江苏苏豪智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苏豪智汇”)将对该案件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豪智汇控股子公司江苏毅信达鼎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出具函件,承诺承担苏豪鼎创因该业务争议产生的任何责任,苏豪鼎创对此享有追偿权。
案件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 时间 | 事件 |
|---|---|
| 2011年3月14日 | 苏豪鼎创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 |
| 2011年11月23日 | 合同代理人泰欧资本向泰王国仲裁院申请仲裁 |
| 2017年12月 | 泰王国仲裁院作出裁决,苏豪鼎创需支付货款及利息 |
| 2024年11月20日 | 南京中院裁定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 |
| 2025年12月24日 | 苏豪鼎创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执行申请材料 |
苏豪汇鸿表示,公司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将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案件具体影响数据将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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