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据介绍,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近年来,南极事务呈现前沿性、创新性和多元化的显著特点。
南极活动既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包括渔业、旅游、航运等,已成为一项学科交叉、任务交汇、部门交织的综合性活动。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中国承诺依照相关国际规则对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实施管理。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中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南极活动许可,为维护中国南极利益、履行条约义务、规范南极活动开展,草案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南极渔业活动的许可与渔业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草案规定,申请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
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
关于南极环境保护,草案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明确南极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处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区域保护、历史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