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现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主要过程
2024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37部法规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继续实施法规23部,单独修订法规1部,打包集中修改法规5部、废止法规4部,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修改法规3部。2025年5月,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再次印发通知,要求各省市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法规的修改、废止工作。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新部署,法工委印发了关于抓紧完成有关法规修改议案起草工作的提示函,与城建环资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原为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修改工作,并先后召开3次专题集中通稿会,认真对照上位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两部法规的修正草案,经10月21日市政府十六届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法规修正议案。
2025年8月,司法部有关备案审查案例提示,《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无人机的处罚规定与国务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不一致。根据提示,法工委与清东陵管委会结合新制定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3月15日施行)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关于在保护范围内埋坟立碑、吸烟、焚烧秸秆、损坏文物及保护标志、损害古树名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经法工委与教科文卫工委、清东陵管委会共同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起草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正草案)》,提交10月22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法规修正议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三部法规的修改情况,共同起草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个别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三部法规的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和《决定(草案)》。10月27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三部法规的修正草案议案和《决定(草案)》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修正草案)》、《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和《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正草案)》,表决通过了《决定(草案)》。
二、关于三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情况
(一)关于《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唐山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速、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城市管理理念和有关制度设计发生了新变化,原有部分管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及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该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修正后于2023年11月30日施行)。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该条例原有39条,新增3条、较大修改7条、作部分表述修改的16条,修改后共42条。一是强化管理理念和原则。增加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系统治理、长效管理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职责。三是完善市容管理措施。对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现场管理、垃圾运输处置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如明确大型和中小型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优化施工现场围蔽设施管理要求,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等。四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作出更严格规定,如禁止在街巷从事商业性屠宰和特定区域时段露天烧烤等,并相应调整法律责任。
(二)关于《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自1998年3月1日施行,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在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唐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速、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管理等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
该条例主要依据的是有关工程建设、城市道路、照明、排水设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该条例原有42条,新增8条、删除1条、较大修改4条、作部分表述修改的23条,修改后共49条。一是明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在第四条增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定义;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专章共6条内容,填补新型基础设施管理空白。二是完善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对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制度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不同设施的保修期限;明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约定要求。三是适应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将有关公共设施的管理审批事项调整至行政审批部门。四是调整有关法律责任。根据管理实际,明确了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和损害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规定,调整了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标准。
(三)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共19条,于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历经四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办法》第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4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国务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纳入管理范围,清东陵区域上方的空域属于管制空域,《办法》规定的“无人机”亦属于《条例》定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处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二是《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5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整了“在保护范围内建坟立碑”的处罚标准,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标准一致。比照两部省条例的规定,结合清东陵管理实际,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处罚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三是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原为创制性规定的《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区分为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燃纸烧香”与“焚烧秸秆”两类违法情形,对处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四是《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明确了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提高了处罚标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损害“古树名木”明确了处罚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对《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二项的处罚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此外,适应新形势变化,对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十项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表述作了相应调整,对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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