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陆家琦
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法治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整体社会基础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出现了诸多既有规则逻辑和思维难以涵盖及准确表达的数字社会规律与难题。数字化对现代社会的塑造,并非某个领域或方面的个别调整,而是价值、制度与技术的全面系统性重塑。如何在数字化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法治,已逐步凝聚为“数字法治观”的核心命题,进而推动数字法学的学科建构。
数字法治观的核心意涵与价值内核
数字法治观并非仅仅是对技术应用的法律回应,而是在数字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视野下,对法治运行机制与治理结构的整体性理解。其本质在于以
法治引领和规范数字化进程,确保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与治理始终处于法治轨道之中。
在数字化条件下,数据、算法与平台深度介入公共治理与社会管理,法治实践逐渐呈现出前置化、程序化、系统化的新特征。数字化并非对既有法治体系的局部修补,而是对法治空间、法治结构与法治能力的系统性重塑。因此,数字法治观关注的核心并非技术本身,而是技术条件下权力的配置方式、运行逻辑与制约机制。
与此同时,数字法治观坚持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内核。算法决策、数据运用等技术过程一旦关涉公民权利,就必须接受法治的审查与约束。这一立场体现了数字法治观对传统法治价值的承续与发展。
数字法学学科建构的三维实践路径
首先在理论层面,需要明确数字法学的核心概念并搭建相应框架。应聚焦数据权利、算法治理、平台责任三大核心范畴,避免概念泛化。建立“平台—数据—算法”三维分析模型,衔接传统法学理论(如民法权利体系、行政法比例原则);吸纳数据科学等跨学科知识,形成兼具自主性与兼容性的知识体系。
其次在制度层面,应聚焦实践痛点,强化问题导向。深耕数据基础制度、算法规制、数字经济监管等重点领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以互联网法院案例、数字检察实践为样本,提炼数据权属纠纷、算法侵权等典型场景的治理规律,确保研究直接服务立法完善与执法司法优化。
最后,在学科体系层面,应衔接传统法学,构建协同生态。基于数字法治的实践形态,数字法学的学科体系应以实践法治观、实效法治观和系统法治观为理论统摄,将数字法治作为正在形成的法治新形态系统研究。其学科结构应围绕法治系统工程展开,以数字化条件下法治运行机制为核心,统筹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等环节的整体分析。在体系建构上,数字法学应强调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形成以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为特征的学科结构,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