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因存在客户回访不到位、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提供检查材料不完整等三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 违反监管规定
天津证监局指出,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存在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期货公司需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回访制度,对新开客户应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需涵盖客户身份核实、账户变动确认、风险揭示等关键环节。
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 内控存在缺陷
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存在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亦不得在从业资格申请中弄虚作假。天津证监局指出,此类行为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检查材料提供不完整 信息报送存瑕疵
此外,在2023年天津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检查材料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款,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义务配合监管检查,如实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隐瞒。
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需30日内整改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天津证监局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决定对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该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永安期货天津分公司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该局将组织验收。
公告同时明确,若分公司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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