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盗窃前科岂能进校园当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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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07: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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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何怡 陆清儿)“真没想到,偷我东西的会是我们日常相处的保安。”大三学生小陈在得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后,心情复杂。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针对发现的有故意犯罪前科者混入安保队伍的情况,该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堵塞管理隐患。

  2025年7月14日,小陈从外地回校后,发现宿舍书桌里的两条金项链不翼而飞,她立刻联系物业并报警,这才发现,已有多名同学的财物陆续“失踪”,累计损失达1万余元。

  财物接连失窃,说明犯罪嫌疑人不仅熟悉学生宿舍环境,更有频繁出入之便。保安队长在陪同小陈报警后陷入思考:不久前,学校曾安排清洁人员清理宿舍空调,是否有人趁机动了歪念?但每次清洁人员进入宿舍时,均有两名保安随行监督,理论上应无漏洞。

  突然,保安队长想到新入职的保安王某曾有盗窃前科,且系陪同清洁人员进入宿舍的保安之一,于是立即找来王某谈话。提及宿舍失窃一事,王某神色慌张、言语支吾。察觉异常后,保安队长迅速联系警方。面对警方讯问,王某无从掩饰,最终承认其利用清洁人员离开宿舍后的空隙留在现场实施盗窃,并表示赃款已全部挥霍,无力赔偿。

  9月28日,该案件移送至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阅案卷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但背后问题值得深思:一个有两次盗窃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刚刑满释放不久的人员,如何能顺利进入安保队伍?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且根据相关规定,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品行良好”等基本条件。然而,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涉案学校物业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既未要求王某提供保安员证,也未对其是否具备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进行必要审查,导致有故意犯罪前科者混入安保队伍。

  经检察机关督促,物业公司最终向小陈及其他学生作出全额赔偿。同时,鉴于该公司在人员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10月27日,鄞州区检察院结合辖区其他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保安犯罪案例,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物业公司严格执行保安员资格审查制度,坚决杜绝不适格人员进入保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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