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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秀 闫静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8条,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定义、原则、范围、程序、复核等方面进行规定。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根据《条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不进行价格认定。 《条例》规定,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和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和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提出机关对应当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 《条例》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涉案财物特点、认定目的、价格内涵和价格认定基准日状况,采用科学方法,通过市场调查、结合涉案财物的实际因素进行分析测算,形成客观结论。对特殊或者专业领域财物,应当邀请专家论证或者采用专业检测数据作为价格认定参考。 《条例》规定,提出机关应当依法将价格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书面理由和依据,由提出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条例》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价格认定协助书、调查资料、测算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及时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