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微博
木木
近日,八一钢铁(维权)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2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八一钢铁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3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1月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拟决定: 一、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二、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三、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 万元;四、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五、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六、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八一钢铁的主营业务为钢铁冶炼、轧制、加工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