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转自:经济日报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新规,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那么经营者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此,新规细化了经营者的举证程序和材料,为经营者申请适用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经营者需在协议进入调查程序后,提交协议签订实施情况、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及营业额等真实完整材料,且需证明协议存续每一年度均符合豁免条件。对于符合标准的协议,监管部门将不予立案或终止调查;但若协议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经济日报记者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