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规则将调整!1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等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升保险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图片来源:壹图网资产负债管理环境大变样
谈及《办法》发布的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
不过,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此外,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天职国际保险咨询主管合伙人周瑾进一步分析,和2018年相比,现在资产负债管理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利率下行明显,尤其是2024年以来的市场利率中枢大幅下行,投资收益率快速下降,固收资产的再投资风险较大,导致2023年前的保证利率保单出现了潜在利差损风险,资产负债错配的久期缺口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著。二是资本的约束加剧,投资人的出资能力和意愿都有所下降,行业面临着资本压力,会制约业务的发展。再叠加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资产负债的多目标平衡要求更加动态化,技术难度更高。
在周瑾看来,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要稳健经营,做好资产负债的长期匹配,关注业务的长期价值,投资也要长周期考核,从而实现穿越利率周期的经营。
因此,《办法》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
在具体内容方面,《办法》首先提出了设置专业部门的要求。拟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监管框架更加完整。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
此外,《办法》还拟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设置指标预警值和风险限额,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方法预测沉淀资金,建立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分别预测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
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拟定的相关要求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明确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办法》拟定,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明确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保险公司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业务核心竞争力。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
今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明确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全面建立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将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类绩效评价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在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看来,这一要求的核心考虑,是从根本上纠正行业因短期考核导致的经营行为扭曲,引导保险资金回归“长期、稳健、匹配”的本源。李文中表示,《办法》引导长周期考核,与财政部延长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周期的精神完全一致。这种双重政策合力,旨在鼓励险资加大对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中长期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压舱石”作用。长周期考核能给予管理层更从容的空间,通过牺牲部分短期收益来换取长期资产负债的稳健匹配,从根源上遏制风险积累。
此外,《办法》还将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行业测试结果,做好《办法》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谈及未来《办法》落地可能给行业带来的影响,李文中表示,董事会、高管层对资产负债管理的责任被压实,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将得到提升;明确的监管指标和阈值,将倒逼公司从决策源头贯穿匹配原则。将强化保险公司资产配置、风险对冲、流动性管理等复杂能力的建设。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