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制冷剂未按规定回收 南通通州开出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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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9: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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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位于通州区五接镇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汽车空调制冷剂未按规定回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这是自2010年6月1日起《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通州区开出的首例涉及臭氧领域管理条例的环保罚单。

2025年10月20日至21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四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其工艺流程中的预处理就包括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这一重要环节。据公司环评显示,汽车空调制冷剂种类主要为R12和R134a,均为《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列明的物质,其中就采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装置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具有明确要求。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拆解机动车,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在运行,但两台制冷剂回收机处于闲置状态并未使用,未能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该公司未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条例,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中的情形,裁定适用起点处罚,罚款为5万元。

本案值得引起警醒的是,汽车空调制冷剂未按规定回收会对环境、车辆性能和安全造成多方面负面影响。首先是臭氧层破坏,氟利昂等含氯制冷剂进入大气后会破坏臭氧层,加剧紫外线辐射,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其次是温室效应加剧,未回收的制冷剂是强效温室气体,泄漏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再次是空调系统故障,回收不当可能导致压力失衡,压缩机等关键部件因异常负荷加速磨损,缩短使用寿命;此外,还将导致制冷效果下降,压缩机额外耗电。部分新型制冷剂若泄漏易引发安全事故。鉴于未按规定回收HFC-134a等受控制冷剂触及违反环保法规,相关企业务必配备回收设备并定期上报。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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