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一幅被估价8800万元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并吴门名贤题咏》图卷,在2025年某拍卖公司的春拍中隆重登场后,被庞莱臣曾孙女庞叔令以疑似其父庞增和向南京博物院捐赠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为由举报。最终,拍卖公司在文物部门的干预下撤拍该拍品。近日,有关媒体关于“南京博物院藏明代仇英名作为何现身拍卖市场?”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事件的焦点,是庞莱臣之孙庞增和于1959年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137件(套)“虚斋旧藏古画”,其中有5幅作品在庞莱臣后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南京博物馆处置。
南京博物院在12月17日发布《情况说明》,在简要地叙述了对于事件中所涉及5幅作品的两次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鉴定意见与处置依据,并提出“深入核查该5幅画作的去向,如果发现当年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捐赠物品和馆藏文物的规范管理。关于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图卷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南博的困境在于,其可能遵循了旧有规章的要求,却与现代博物馆伦理和公众期待产生了断裂。
围绕南京博物院对庞莱臣家族捐赠古代书画为“伪作”的认定与处置,已超越了文物鉴定真的范畴,演变成一道关于公共机构程序正义、捐赠者尊严以及制度信任的问题。
国有博物馆将某些藏品从藏品体系中退出,是一件正常但需要深思熟虑的事情。因为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能无限扩展,可能收藏着几十年前入藏的藏品,但这些藏品已不再符合博物馆目前的入藏要求或使命。因此,国家文物局自2018年6月29日施行《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让博物馆通过该办法纠正过去在收藏中出现的失误,并响应当前新的收藏需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1958年首版问世以来,由美国博物馆联盟推荐的《博物馆登记方法》一书在2020年推出了第6版,为全球博物馆提供了从入藏、使用到除藏的全流程藏品登记与管理的较为科学的参考。这本书中的很多内容,我们已经可以在国内出版的多部西方博物馆著作中看到,例如英国学者尼古拉皮克林《博物馆策展手册》、美国博寇学者《新博物馆学手册》与法国戈特朗编辑的《博物馆建筑与空间设计》,同时在我国的博物馆界也受到较高认可,目前已经由国内出版社购得版权并处于校对阶段。
应该说,《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加强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有着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缺少进一步的细则。相比之下,《博物馆登记方法》则包含更加具体的案例、详细的解释与提示操作中将会产生的问题,就此次事件而言,公众产生的诸多疑惑,实际上都能从中获得答案。因此,笔者将结合这本书中由安东尼娅·莫泽撰写的《除藏和藏品处置》章节,阐述为何此次南京博物院庞莱臣家族捐赠文物事件会产生争议。
所谓“除藏”,即国家文物局表述中的“馆藏文物退出”,意指“通过正式程序将某件藏品从博物馆入藏名录中移除的过程,通常伴随着藏品处置环节——将物品从博物馆永久性藏品体系中移出。”该章节提到,博物馆若要采取交换或有偿转让的方式处置退出馆藏的文物,最好交由另一家博物馆或非营利组织来执行,这样就将文物保持在公共信托范围内,且这种做法应得到独立的评估,以确保有偿转让的公平性。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被英美法系继承,该原则在博物馆中的运用则是确立政府作为受托人管理公共藏品的职责,保障公众自由使用公共藏品的权利。
根据公开报道,南京博物院在1997年4月15日,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如果南京博物院当时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转移给江苏省美术馆或南京艺术学院,那么其仍属于国有馆藏文物;而南京博物院请求将经鉴定退出馆藏的文物调拨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在2001年4月16日开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显示,《仿仇英山水卷》被某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这个定价引发了网友们的质疑。可以想象,如果当时经办方另一家博物馆或者非营利组织,此次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公共舆论漩涡。
原江苏省文物总店将来自南京博物院“不够馆藏标准文物”进行销售后,所获得的资金去向以及使用的用途也引发大众关注。对此《除藏和藏品处置》一章也给出了可供借鉴的建议:“通过有偿转让藏品获得的任何利润都必须用于支持藏品管理……纽约州特许博物馆必须遵守该州教育委员会于2011年制定的法律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允许博物馆可以进行除藏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因除藏所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藏品收购或直接养护,不允许将资金挪作运营开支。”
庞莱臣
南京博物院与庞莱臣家族渊源颇深。1959年,庞增和向南京博物院捐赠其祖父庞莱臣收藏的古代绘画作品137件(套)。1962年12月6日,江苏省政府在苏州对庞增和的捐赠行为给予表彰,奖状由使人南京博物院院长曾昭燏先生亲笔题写。从1962年至1963年,南京博物馆又向庞增和征集了古代绘画作品11件。根据公开报道,1963年南京博物院徐沄以借展的名义向庞增和借用元吴镇《松泉图》轴与清吴历《仿古山水册页》,但院方未按期归还。1979年到1988年间,庞增和夫妻到南京博物院处要求返还两幅画作无果,讨要两幅无果,庞增和于1988年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庞增和离世。
更需要注意的是,庞增和是被政府、博物馆、亲属等人动员而被动捐赠其祖父庞莱臣收藏的古代绘画作品,并不属于主动捐赠。追溯其源头,庞莱臣虽然曾将自己收藏的古代书画捐献给慈善事业,但是没有主动捐献给博物馆的意图。在庞莱臣口述于1943年7月24日的《赠与契约》中提到古代书画“今将所存各件悉数赠与秉礼、增和、增祥三人。惟此项物品为余生平酷嗜,并为娱老之计。在余生前应仍置余手头以供清玩……以后三人如何分存,则为余身后之事,由彼三人共同商决行之。”庞莱臣在1949年弥留之际也没有更改自己的遗嘱,直到同年3月去世。
根据2015年第2期《收藏》杂志刊登的一篇文章,庞增和女儿庞叔龄女士曾回忆,其父庞增和发生在1959年的捐赠行为,并不属于主动捐赠,是在当时南京博物院质量上乘古代书画藏品缺乏的情况下,经多方动员之下的选择。因此,南京博物院对于庞增和捐赠的古代书画作品的处理更需要十分慎重,这关系到捐赠者与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此次事件已引起国家文物局及江苏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展开调查,也为国有博物馆今后对于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的程序提供案例。
首先,必须要强化公告发布与捐赠者知情权。博物馆是否需要通知捐赠者,他们所捐赠的文物要退出馆藏,亦是此次事件中网友关注的焦点。在这点上,现行《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博物馆登记方法》是一致的。前者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者则更为详细地建议:“可视具体情况向物品捐赠者或捐赠者的继承人发出特别通知。博物馆没有义务通知捐赠者。如果物品的所有权已经从捐赠者完全自愿地转移给博物馆,那么捐赠者在法律上无权批准或反对除藏提案。有些博物馆出于礼节性考虑仍会发出通知。事实上,如果捐赠者仍与博物馆保持密切来往,却通过第三方或拍卖目录得知捐赠品已经被除藏,那么博物馆可能会陷入尴尬的境地。但是,如果捐赠者或捐赠者的继承人与博物馆没有持续往来,那么就没有必要发出这种通知。”无论如何,程序正义的起点就在于对相关方的尊重。
其次,要建立更高透明度的公共监督机制。国有馆藏文物退出,尤其是对历史捐赠品的处置,其理由、评估过程、审批文件和最终去向,应在剔除敏感商业信息后,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摘要公开,接受专业和公众的监督。馆藏文物退出的透明度对维护博物馆的声誉之至关重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重建公信力的唯一途径。
中国博物馆事业根基除考古发掘外,一代代捐赠者“化私为公”的情怀让中国文化长河波澜壮阔、生生不息。捐赠者对于中国博物馆毫无保留的信任与托付,更应该以充满人文关怀的方式来对待。博物馆不仅是物的管理者,更是公众信任的受托人。“虚斋”旧藏的故事,不应以“罗生门”般的争议收场,更不应成为未来捐赠者望而却步的前车之鉴。它必须成为一个契机,推动中国的博物馆管理从追求内部行政流程的“合规”,迈向更具伦理高度、更开放透明、更尊重各方权利的“善治”。
原标题:《学界声音:被“调剂”的是《江南春》还是信任?》
栏目主编:邵岭 文字编辑:范昕
来源:作者:于奇赫(东南大学区域国别视觉文化方向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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