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25年12月4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某夕内幕交易"盈方微"(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13.68万元,并处以341.03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54.71万元。该案涉及盈方微2023年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施某夕在敏感期内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交易"盈方微"股票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资产重组事项构成重大内幕信息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本案内幕信息为盈方微筹划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下称"WORLD STYLE")49%股权的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可追溯至2023年8月:
-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明确推进上述股权购买事项,内幕信息至此不晚于该日形成;
- 2023年8月23日至10月26日,华信科、盈方微与平安证券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并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事项;
-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签署《合作意向书》,并于当日盘后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内幕信息正式公开。
交易细节:敏感期内交易82.1万股 获利113.68万元
调查显示,施某夕在2023年8月21日至11月8日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本人开立于华泰证券上海黄浦区来福士广场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账号6666XXXX5735)及深市股东账户(032XXXX542)交易"盈方微"。
| 交易阶段 | 时间范围 | 交易行为 | 数量(万股) | 金额(万元) | 获利(万元) |
|---|---|---|---|---|---|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2023年10月25日-11月8日 | 买入"盈方微" | 82.1 | 594.98 | - |
| 内幕信息公开后 | 2023年11月27日 | 全部卖出 | 82.1 | - | 113.68 |
上述交易中,施某夕累计买入82.1万股,买入金额594.98万元,于2023年11月27日全部卖出,获利113.68万元。
联络轨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 交易时间高度吻合
监管部门查明,施某夕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传递存在明确关联。华信科作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其时任总经理徐某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何某祥作为徐某的朋友,通过与徐某交流于2023年8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而施某夕与何某祥系朋友关系,在敏感期内多次与何某祥联络,并与徐某、何某祥直接接触。
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高度吻合:
- 2023年10月22日-23日,施某夕与何某祥联络后,于10月25日开始买入"盈方微";
- 2023年11月7日,施某夕与徐某、何某祥接触后,于11月8日(内幕信息公开当日)大量买入;
- 内幕信息于11月8日盘后公开,施某夕在复牌后三个交易日内(11月27日)全部卖出。
此外,施某夕的交易还呈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持续单向买入、突击转入资金"等异常特征,且其未能对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可能。
当事人申辩:称交易符合习惯、依据公开信息
施某夕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多项申辩意见,主要包括:
1. 交易符合前期习惯:称自2022年9月起频繁交易"盈方微",案涉交易与前期习惯一致,买入、卖出价格非敏感期内极值,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
2. 依据公开信息决策:称2023年第三季度半导体行业复苏,"盈方微"股价受公开报道推动,其基于长期跟踪作出专业判断;
3. 无主观故意:认为自身经济实力较强,内幕交易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缺乏主观动机;
4. 证据不足:称徐某、何某祥均否认传递内幕信息,联络接触不等同于信息传递,交易决策与联络无直接关联。
监管复核:交易特征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申辩理由不成立
上海监管局经复核认为,施某夕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 其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接触,多次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何某祥联络,存在信息传递可能;
- 交易时间、金额、方向等特征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频繁交易历史"等理由无法合理解释"突击转入资金""交易与联络时间高度同步"等异常;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结合上述客观证据,可认定施某夕构成内幕交易。
监管部门指出,施某夕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内幕交易)、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3.68万元 罚款341.03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夕没收违法所得113.677788万元,并处以341.033364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54.711152万元(约454.71万元)。
施某夕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逾期未缴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
此案再次显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零容忍"态度,通过穿透式监管打击"靠消息炒股",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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