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收警示函:员工徐晓明发表不审慎言论 直播内容审核缺位
创始人
2025-12-19 16: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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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日发布公告,对上海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3028,以下简称“中和应泰财务顾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该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涉及员工言论审慎性及直播内容审核问题。

员工未核实消息真实性发表不当言论

公告指出,中和应泰财务顾问员工徐晓明在业务开展中,未对消息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即向客户发表不审慎、不当言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徐晓明的上述行为显然未能满足这一基本要求,可能对客户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直播内容未有效审核

除员工个人行为外,上海证监局还指出中和应泰财务顾问在内部控制层面存在缺陷。公告显示,公司未对直播内容进行有效审核,这一行为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九条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直播作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形式,其内容审核缺位反映出公司在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上的漏洞。

监管措施与公司权利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决定对中和应泰财务顾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中和应泰财务顾问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员工行为规范及内容合规审核上的重要性,行业机构需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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