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岗位缩减至两人,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抓阄”方式,从公司的三名驾驶员中决定一人离职。劳动者于某飞抽中“离开”签,次日起被要求不再上班。于某飞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先后获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抓阄裁员”被认定违法。
12月15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这起以“抓阄”形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件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该案的裁判要旨中载明:“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基本案情显示,于某飞于2021年12月入职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知于某飞及其两名同事,因岗位缩减至两人,需通过“抓阄”决定一人离职。于某飞抽中“离开”签,次日起被要求不再上班。
于某飞随后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1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于某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2024年11月4日,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仲裁结果。公司再次上诉,无锡中院于2025年3月25日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基于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于某飞等三人就以“抓阄”方式决定去留达成“共识”,但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某飞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