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创始人
2025-12-17 01:17:43
0

(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第55号

  《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8日市八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张艳

  2025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地下管线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科技创新,推广应用管线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人防工程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管线的规模、空间位置和走向;除特殊情况外,城市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管线之间的互相干扰,同类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合并规划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中应当载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中应当载明城市地下管线内容。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配合。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许可要求,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开展管线工程设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城市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坐标放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量成果。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并由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一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公共设施升级、技术标准更新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或者配套设施维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重大民生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敷设管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并纳入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凭主体建设工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相关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公示施工信息;

  (二)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三)依据确认的施工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四)发现不明、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现场抢修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接到管线破损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统筹管理主体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期、时序,城市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敷设管线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设置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工程档案,同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的机构汇交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数据。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对工程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四章 综合管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抗震和综合防灾、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除因安全、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城市地下管线外,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入廊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负责。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禁止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入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支付入廊费、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支付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与入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备专门人员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做好巡查记录;

  (二)定期排查、检测维修,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三)加强监控预警,重点监测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涉及的区域和场所;

  (四)加强井盖管理,采取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措施;

  (五)制定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各类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护;

  (七)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迁移、变更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测量,并在测量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测量成果。

  第三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其他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经确认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如存在安全隐患,由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其他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抢修导致管线迁移、变更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组织测量并报送测量成果。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供水、排水、燃气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抛锚或者挖沙作业、种植树木、倾倒腐蚀性物质;

  (三)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智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管线智能感知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引导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开展管线智能感知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主管部门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数据标准、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情况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中的相应数据。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及时存储并动态更新管线数据。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依托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场景,加强在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数据应用。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和开发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