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四川乐山一对结婚32年的夫妻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因是男方余某身为教师,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女方李某某难以忍受社会评价,主动发起离婚诉讼。
12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离婚纠纷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双方离婚,支持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女方分得70%的共同财产。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余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余某原系教师,一审法院于2025年4月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在一审开庭期间,李某某表示,自己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余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引来了社会的一片骂声,对自己和女儿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女儿的情绪也非常低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件事对女儿今后成家和就业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法庭上,李某某表示,案件刚刚发生时,她忙于处理丈夫的刑事诉讼,但在这几年时间里,丈夫余某对于猥亵儿童一事不知悔改,让她无法原谅。
在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债务的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均提到,为了给女儿在成都购买房产,两人共同向亲戚借款五万元。证据显示,为了请律师为余某做刑事辩护,李某某也向亲戚借了1万元,作为律师费。上述两笔款项,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位于乐山市某处的一处房屋,因余某和李某某未通过竞价方式等就该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也未就该房产的价值申请评估,一审法院无法确定该房屋的价值并按照分割比例进行分割。加之,李某某已主张另案处理,本案对该房屋以及涉案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不予处理。同样,因李某某主张另案处理,一审法院对双方的另外一套房屋因拆迁所获得的43万余元拆迁款未予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余某在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身为教师猥亵儿童并被法院判处刑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对李某某造成较大精神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赔偿,酌定由余某赔偿30000元。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由李某某分得共同财产的70%。
一审法院还对余某的银行存款、股票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按照3:7的比例进行了处理。余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判决书注明:本案中,余某作为人民教师,不但未履行关爱学生的职责,却实施了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伦理道德,不仅对受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也让李某某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信任危机并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且对其子女也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创伤,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余某、李某某离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来源 |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