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他签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我根本不知道,上面签名也不是我写的,典当行难道不知道?又是怎么通过公证的?公证书上为啥写签字属实,合同有效?”20年前,因为丈夫贷款还不上,法院强制执行,王变梅带着3个孩子,被迫从862㎡房子里搬了出来。
丈夫去世前,曾告诉她,当年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时,她的签名是伪造的,抵押贷款合同和公证该合同的5426号公证书,法律效力存疑。
这些年,她多次尝试调取当年的贷款合同和5426号公证书卷宗,希望进行笔迹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公证处给出的答复始终是找不到卷宗,更离奇的是,在公证处的档案中,编号5426号的公证书,是另一个与王变梅家毫无关系的内容。
如今,丈夫已经去世多年,拿不到公证书和抵押合同原件,王变梅想要的维权,成了遥遥无期的奢望。
抵押合同涉嫌伪造签名
疑似三方共同侵权?
王变梅今年62岁,丈夫张计生曾经做建筑生意。1996年,夫妻俩购买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中涧河村的5间房,改建成了3层楼,总计862.79㎡的住宅,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夫妻俩带着3个孩子搬到这里居住。
张计生和王变梅房子的产权证“我就是个家庭主妇,生意的事情他从来不跟我说。”王变梅说,2004年前后,因为建筑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张计生在外面借了很多钱,经常有人去家里要债,怕影响到孩子们,张计生干脆就不回家了,“我每次打电话问情况,他总不耐烦地让我别管,再后来,电话也关机找不到人。”
直到2005年的一天,法院的工作人员将王变梅正在居住的房屋查封,她才知道,原来张计生为了贷款,已经将房子抵押给了太原市永昶盛典当行。张计生贷款还不上,永昶盛典当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变梅只能带着孩子搬出来,之后房子被法院拍卖。
王变梅找到的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王变梅在法院获得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显示,2004年9月9日,张计生和王变梅,以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永昶盛典当行借款30万元,还款时间是2004年10月9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发生违约,对方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下方有典当行盖章和法人签名,也有张计生和王变梅的签名、捺印。
与这份合同在一起的,还有一份山西省公证处出具的“(2004)晋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426号公证书”)。这份公证书上写明,典当行与张计生、王变梅是自愿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且该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王变梅找到的5426号公证书复印件“抵押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笔迹,指印也是模糊的。”王变梅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我签字,抵押合同是不合法的,公证书没核实签字人身份,也是无效的。被查封拍卖的房子有我的一部分,张计生、典当行和公证处,都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想要维权,复印件申请不了笔迹鉴定,要找到抵押贷款合同和5426号公证书的原件,来证明不是我的笔迹。”
寻找公证书档案14年
给出多种“没找到”答复
“其实这些事我以前都不知道,是2011年张计生找我跟他一起申诉,他才告诉我的。”王变梅说,她带着孩子搬离房子后,法院对房子进行了拍卖,永昶盛典当行以50万元最高价拍得,张计生觉得房屋拍卖价格过低,所以以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不合法为由,让她签字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从而撤销法院执行,拿回房产。
张计生在申诉书中写道:“我与太原市永昶盛典当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经山西省公证处公证,但山西省公证处在未与我妻子王变梅办理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手续……该公证书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公证。”
“没几年张计生去世了,我开始自己维权。”为了拿到公证书原件,王变梅一直在找公证处。但针对5426号公证书,公证处给出的答复始终是找不到。
2011年,公证处证明,称5426号公证书找不到。
2012年,公证处给太原市中院出具材料,称公证档案是山西省原公证处聘用人员杨某经手,杨某未将公证档案及时交回,暂未找到。
公证处答复2017年,公证处答复,说王变梅想要调阅的“5426号公证书”与公证处存档的“5426号公证书”内容不符。
2019年,公证处回应,称“无法查找到13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2025年,公证处信访工作记录显示,编号5426号留存于公证处的档案,是涉及农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公证,无王变梅登记记录。
公证处答复“公证书怎么就不翼而飞了?”王变梅疑惑地说,“公证处的人说,每一份公证书都是独有的编号,为什么5426编号,有两份公证书?如果公证书和抵押贷款合同有问题,那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就不成立,我的房子不该被查封拍卖。”
当年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王变梅是否在场?典当行和公证处是否现场核实过王变梅的身份?针对这些问题,12月12日,记者联系了太原市永昶盛典当行,但多个企业查询平台上登记的该典当行3部电话,2个号码并不存在,1个号码记者分不同时段拨打,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给典当行登记的邮箱发去了采访需求,但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天眼查上显示,在十多年间,永昶盛典当行的企业法人、股东、地址变更了多次。12月14日,记者联系到了典当行现在的股东山西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是2017年前后才成为典当行的股东,对于典当行当年抵押贷款情况,该公司并不掌握。对于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档案,工作人员说,交接时典当行并没有与之移交任何账目和资料,且当年与张计生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典当行法人刘某某,他们并不认识,也联系不上。
公证处:
同一编号公证书不该有两种内容
其他问题暂未回应
王变梅的房子被抵押贷款后的20年里,山西省公证处经过合并分立,部分业务转至了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又再合并分立,部分业务被转至了太原公证处,王变梅寻找公证书的事,也从由城北公证处处理,变成了太原公证处处理。
公证处档案中留存的5426号公证书是另一个内容,与王变梅无关12月12日,津云记者联系了太原公证处。工作人员说,因为年代久远,具体情况她并不知情,但同一个编号的公证书,不会出现两个内容。5426号公证书会有两种内容,也可能是当年没有登记系统,仅靠手写记录造成的失误。对于为何2份公证书找不到,同一编号2份内容不同公证书的具体调查情况,还需要向该公证处领导了解。但记者多次拨打该处相关领导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将记者问题记录后,表示会进行反馈。
【律师】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公证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如果王变梅未签字,也未追认,抵押贷款合同中张计生签字的部分对张计生有效,涉及王变梅的部分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公证书是基于伪造签字出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王变梅可以申请撤销,撤销后公证书失去法律效力。公证书被撤销以后,法院基于该事实所作出的强制执行基础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