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
近日,“重庆10人聚餐9人开溜,剩下1人不愿买单”的事件引发热议,相关话题登上热搜第一。
据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报道,12月4日,有10人相约到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聚餐,一共消费1262元,但散席后现场仅剩张先生一人。
餐馆要求张先生结账时,张先生却称此次聚餐为朋友组局,应由对方付款,自己无力承担。
10人在店中聚餐时的监控画面截图无奈之下,餐馆老板陈先生报警求助。
据陈先生介绍,经过民警调解,张先生现场写下了承诺书,答应第二天下午6点前支付用餐费用,并押下了身份证。
另据红星新闻12月13日报道,该份手写承诺书上,张先生写明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用餐地点、金额,还承诺称“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截至目前,陈先生称,张先生仍未兑现承诺。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张先生及另一名参与聚餐的顾客,均未获得回应。
餐馆报警后,民警来到店里调解
陈先生称,目前餐馆已经准备对张先生提起诉讼。
张先生等人的消费明细
餐费究竟该谁来负责?
律师解读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表示,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该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对抗餐馆的收款权利。而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进一步确认了其付款责任,餐馆据此可单独向其主张全额餐费。
无论认定为哪种法律关系,承诺书均是张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故反悔构成违约,餐馆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损失。张先生支付后,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9人追偿各自应分摊的费用。
徐红梅强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10人共同聚餐与餐馆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属共同债务人,对1262元餐费承担连带责任。无明确约定或明显过错时,因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每人承担126.2元。
若有人能举证自身消费与他人存在明显差异,可主张调整分摊金额;若有证据证明某人明确作出“请客”意思表示,则由该人承担全部餐费,其他人无需分摊。但若无此类明确意思表示,不能随意推定某人为宴请方,仍需按共同消费的公平原则确定分摊责任。
中国青年报(整理:樊星)来源:重庆电视台《天天630》、红星新闻、法治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