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
宠物饲养是个人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是他人权益与公共利益。这看似简单的权利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会引发一些复杂问题,“毒狗”事件便是典型代表。
近日,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公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前,内蒙古通辽、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多地也曾发生类似案件,投毒者或因犬只扰民或因泄愤报复,在公共区域投放毒物致宠物死亡。这些案件背后,是公共安全、动物权益以及社会治理等多层面的问题交织。
对于法院判决,也有网友提出:“判得很好,但说实话,对保护猫猫狗狗并无太大帮助。因为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对人的威胁是罪名成立的原因,而狗狗仅作为财物损失计入。打杀、溺杀、遗弃、虐待这些反而没事。”此观点指出了当前司法认定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规制此类行为最有力、最恰当的罪名,但认定该罪的难点在于,司法机关需要重点证明投毒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毒物放置的场所确实有被他人或其他非目标动物接触的可能。而且,对于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财产损失的投毒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何种罪名追责,还存在一定争议。这反映出当前法律在应对此类复杂问题时,有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正如网友所言,“伤害动物,堂堂正正用伤害动物的罪名入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养犬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犬只伤人或扰民,这是履行自身权利同时应尽的义务;非养犬人应理解宠物对主人的情感价值,避免因个别不文明行为否定整个群体,以包容和理解的心态看待养犬现象;有关部门需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零容忍”执法,从源头减少矛盾激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梯度惩治体系,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