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偷了客户的钱,还编假话骗人”,结果被监管部门抓了个正着,罚得倾家荡产,老板这辈子都别想再干金融了。
核心问题就三个:
偷钱:公司老板(黄巍)决定,把客户委托给他们投资的95.5亿元巨款,从基金账户里偷偷转走,挪用到其他地方去了(截至案发还有9.55亿没还)。这相当于保管你钱的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把你的钱拿走了。
撒谎:为了掩盖“偷钱”的事实,他们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假的基金净值、收益等信息,让投资人以为钱还在好好投资。同时,他们还隐瞒了真正的老板是谁,报了假信息。
骗局结构:他们搞了个“募集层-投资层”的两层结构,把投资人的钱汇集到几只底层基金,声称投资安全的“银行协议存款”,但实际上却从这些底层基金里把钱转走。
受到的惩罚极其严厉:
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并被踢出私募行业(注销管理人资格),公司等于“关门”了。
对老板黄巍:个人罚款900万元,并且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以后不能在任何金融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管。
对两名高管:分别罚款420万元和105万元。
可能坐牢:因为性质恶劣、涉及金额巨大,已经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给公安局,老板和高管后续很可能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给大家的信号:
这就是国家“新国九条”严管金融的典型例子。监管的态度非常明确:谁敢动投资者的“钱袋子”,谁就是行业的“害群之马”,一定会用最狠的手段罚到你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甚至进监狱。 以后搞金融,必须老老实实,规规矩矩。
浙江证监局严肃查处优策投资违法违规案件
日期:2025-12-12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及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经查,优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管理人登记。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要求,依法严厉查处私募基金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清除“害群之马”,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1号
当事人: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黄巍,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崇明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优策投资、黄巍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优策投资提出需要陈述、申辩,也要求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亦未出席听证会。黄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2019年3月,优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前述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优策投资先后成立并管理优策长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安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安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8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募集层产品);8只募集层产品的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优策投资成立并管理的优策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称为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投资层产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优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三、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登记备案信息,基金产品合同,基金产品提供、报送信息,银行流水,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违反《私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万元罚款。
黄巍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策划、实施重大违法行为,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2号
当事人:刘凯歌,男,1983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黄巍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刘凯歌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2019年3月,优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前述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优策投资先后成立并管理优策长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安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安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8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募集层产品);8只募集层产品的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优策投资成立并管理的优策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称为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投资层产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优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三、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登记备案信息,基金产品合同,基金产品提供、报送信息,银行流水,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刘凯歌虽未在优策投资任职,但实际负责优策投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案涉基金产品赎回等运作,未依法履行职责,是优策投资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凯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凯歌给予警告,并处4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3号
当事人:焦健,女,1985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黄巍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焦健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2019年3月,优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前述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优策投资先后成立并管理优策长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安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安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8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募集层产品);8只募集层产品的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优策投资成立并管理的优策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称为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产品(以下统称投资层产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优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三、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登记备案信息,基金产品合同,基金产品提供、报送信息,银行流水,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焦健作为优策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同时兼任除优策长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10只案涉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未审慎履行职责,是优策投资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焦健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焦健给予警告,并处10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