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来股份(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林建伟因未履行此前作出的差额补足承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截至目前,林建伟仍有1.77亿元补偿款未向公司支付。
承诺背景:为四支私募基金损失提供差额补足
回溯至2021年1月12日,林建伟在担任中来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期间,就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的四支私募基金事项,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承诺。根据承诺内容,针对泓盛腾龙1号、泓盛腾龙4号、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四支私募基金,若公司在相关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以先到之日为准)满两年后,未能追讨回投资本金损失的差额部分,林建伟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即对尚未追回的投资本金损失,于上述满两年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支付。
仲裁裁决落地:四支基金合计应获赔1.27亿元
公告显示,相关私募基金的仲裁程序已陆续完成。2022年7月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中来股份持有的泓盛腾龙1号、泓盛腾龙4号两支私募基金产品作出裁决,裁定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公司投资损失2100万元、3500万元。
2023年5月1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再次就公司持有的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两支私募基金产品作出裁决,裁定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公司投资损失4170.80万元、2912万元。
未履行承诺:1.77亿元差额补足款逾期未支付
根据承诺约定,相关仲裁裁决生效满两年后的三个月内,林建伟需就公司未追回的本金损失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截至2025年8月12日,中来股份累计收回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本金2152.78万元。按照承诺计算,林建伟应于2025年8月12日前向公司支付投资本金损失金额17847.22万元(即1.78亿元)。
然而,截至江苏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林建伟仅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补偿款,剩余待支付补偿金额达17747.22万元(即1.77亿元),未按承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监管定性:违反承诺监管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
江苏证监局指出,林建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林建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要求,林建伟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该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公告同时明确,若林建伟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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