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航发控制,证券代码:000738)12月12日公告称,公司及财务总监闫聪敏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闫聪敏对相关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违规行为违反多项监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公司存在两方面主要违规问题。其一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情况。具体来看,2022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12个月,但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金额存在超出上述额度的情况,且对超额部分的7天通知存款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2023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12个月,2024年10月24日决议期限届满后,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才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导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情况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为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情况。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与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3年。2024年11月15日协议到期后,公司直至2024年12月20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在此期间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仍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江苏证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闫聪敏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执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规范性及信息披露质量,全体董监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及闫聪敏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航发控制表示高度重视,将认真反思并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违规事项类型 | 涉及时间范围 | 审议额度/协议期限 | 违规具体情形 |
|---|---|---|---|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额 | 2022年11月18日-2023年1月11日 | 不超过21亿元 | 现金管理金额超出额度,超额部分7天通知存款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 | 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2月3日 | 不超过18亿元(有效期12个月) | 原决议到期后未及时审议,期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
| 关联交易超期 | 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2月19日 | 协议有效期3年(2021年11月16日生效) | 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审议,继续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