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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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云新闻接到爆料,鄂尔多斯某市政公司朱先生陷入工程款被拖欠8年,至今没有追回的境遇。
据爆料人朱先生介绍,2016年,包括该市政公司在内的12家企业联合中标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的一项修路工程,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却迟迟未能收到剩下的支付工程款。该项目招标单位曾将一楼办公楼以“化债”形式抵给企业,承诺两年后可原价回收。2023年,被用来“化债”的办公楼被当地政府以招商引资名义提供给了别的公司使用,并告知中标单位,未支付的欠款按75折处理。面对这种说法,朱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1800多万元欠款以房“化债”
2016年2月,鄂尔多斯某市政公司和另外11家公司共同中标内蒙鄂托克前旗一项农村公路和街巷硬化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总长100多公里,朱先生的公司中标了其中10公里的道路施工,项目招标单位为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
项目中标后,2016年3月,朱先生的公司与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签订协议,约定工期为93天,工程款为1100余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自交工之日三年付清。朱先生称,其承包的工程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此后,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先后支付了700余万元工程款,剩余300余万元未支付。
此后,朱先生找到交通运输局询问剩余工程款何时支付,“交通局说因为资金出现问题,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取了‘化债’的措施。”朱先生解释,“化债”的具体方式为: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将上海庙镇政府旧办公楼以1811.81万元的总价“化债”给了该项目的12个中标单位,由12家中标单位处理该栋大楼,承诺如12家中标单位两年后不能处理该资产,提出回购要求,旗国资部门可以按原出让价回收。
“也就是说,两年内我们没有把这栋楼变现,国资部门会把楼回收,再支付给我们剩余的工程款。”朱先生表示,12家单位按照欠款比例,对该栋大楼享有权利,对此承诺,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还给其他公司出具过《承诺书》。
朱先生回忆,2019年4月,国资委曾称要为12家中标单位办理上海庙镇政府旧办公楼的产权,并向中标单位收取了办证税费,朱先生交了11万多元。其提供的收据显示,收款人为鄂托克前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款项为“产权办理税金暂存款。”
朱先生本以为很快就可以拿到“化债”房的产权,没想到,2022年8月,之前交的办证税费被原路退回,产权证也没有办下来。“国资委说没权利收取办证税费,可为何收了12家中标单位的钱,三年多才退回?”朱先生表示不解。
招标单位要求打折处理欠款
时间来到2021年,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承诺的回购“化债”办公楼仍未兑现,朱先生和其他中标单位多次询问何时能拿到欠款。“我们多次要求国资部门回收上海庙镇政府旧办公楼,支付给我们剩余工程款,但交通局一直说正在处理,让我们等。”朱先生表示。
朱先生介绍,2022年4月的一天,被欠款的企业代表去了抵给他们的上海庙镇政府旧办公楼,发现该楼房已经被租给了中铁六局。“我们去找交通局询问,为何将我们的资产租给他人?交通局领导称不知道此事,租赁与交通局无关,并承诺会解决我们的问题,让我们再等一等。”朱先生表示,此后他们一直在催促解决方案,但一直没有下文。
“直至2023年5月的一天,我们发现中铁六局在搬家,问其原因,中铁六局称,该楼房已经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形式给了一家光伏企业。”朱先生表示,他们找到该公司,对方表示不知情,“那家公司说,房子是政府提供的,他们不知道是谁的房。”
朱先生称,此后,他们找到交通运输局进行沟通,得到的解决方案是“未支付的欠款按75折处理”。
“我们是这栋房屋的债权人,房子先是被租出去,租金不知道是谁收取的,后来房子又另给他人,等了那么多年的债务按75折处理,这就是我们的遭遇。”朱先生表示,因他们没有一致同意打折处理欠款的方案,此事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这些年的欠款我们都没有算利息,只想要回本该支付的工程款,现在却要我们同意七五折方案?”朱先生说,按照这个方案,他们等于该工程“白干”了。
对于想要欠款就要打75折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另一家被欠款公司进行了核实,该公司员工刘伟(化名)介绍,其公司也是12家中标单位之一,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至今欠其100多万元工程款,“8年的利息也不少了,到现在没有得到欠款,还要打折处理。”刘伟表示,有个别公司曾表示接受打折的方式,但至今也没有拿到欠款。
律师说法:债务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联系了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表示,不接受采访。记者根据被采访人提供的电话,试图联系鄂托克前旗旗长,但电话多次被挂断。记者还拨打了涉及的光伏企业电话,试图了解其是否通过当地政府得到上海庙镇政府旧办公楼的使用权,该光伏企业负责人表示不知情,随后挂断电话。
招标单位拖欠8年工程款,还要求打75折?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合法,中标单位应如何维权?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鄂托克前旗交通运输局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以房化债协议并出具的回购《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合法的合同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案涉办公楼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中标单位享有在回购前对房屋占收益的权利。相关方把房屋转租给中铁六局、以招商引资名义交给光伏企业使用,均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中标单位的合法债权。
付建律师认为,交通运输局要求中标单位对欠款打折,实质是单方面变更债务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债务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即中标单位明确同意方可生效,中标单位有权拒绝该不合理方案。
付建律师表示,中标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交通运输局支付剩余全额工程款,起诉时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交通运输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逾期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