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能源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通知》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速推进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出台,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始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较于传统火电厂,新能源场站规模较小、布局分散、位置偏远、人员配置少,客观上难以满足独立报价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要求。去年以来,发电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向我们反映了有关诉求,希望适度放开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限制,更好适应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我们借鉴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经验,结合国内电力市场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探索推进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方式优化调整。《通知》在遵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不新增经营主体等前提下,逐步放开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限制,允许多个场站在同一固定场所提交报价信息,并明确集中报价条件、工作流程等要求,加强相关主体报价情况监测及监管,推动新能源灵活参与市场交易,提升市场效率。
问:《通知》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我们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重点聚焦“怎么疏、如何堵”两方面,形成起草思路。
一方面完善“疏”的方式条件,规范有序放开限制。一是方式上允许集中报价。美国、欧洲等成熟电力市场允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采取联合体、代理商、聚合体等模式实施集中报价,以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鼓励不同类型电源发挥互补作用。《通知》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明确集中报价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等内容。二是规模上加以必要限制。根据当前集中式新能源装机规模及占比、单个集中式新能源最大规模和最小规模、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在多种方案测算基础上,确定集中报价限制规模。
另一方面健全“堵”的机制手段,强化报价行为监管。一是健全事前备案机制。新能源发电企业实施集中报价需要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披露等程序。二是完善事中监测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辖区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监测分析指标,提升报价行为实时监测能力。三是强化事后监管查处。市场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新能源发电企业要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包括5部分18条,包含基本原则、工作流程、规范报价行为、做好风险防控及监管、加强工作组织等。
第一部分提出基本原则,明确了集中报价的定义、适用范围、规模限制等内容。《通知》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和现货交易,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总规模不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第二部分明确工作流程。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变更、退出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第三部分规范报价行为。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管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发电企业之间应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第四部分构建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对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运营机构、新能源发电企业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第五部分加强工作组织。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报价行为监管;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要压实工作责任,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措施。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通知》落地?
答:国家能源局将做好《通知》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有关地区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监管。
同时,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和新能源参与市场情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通知》,持续健全和完善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