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公安局 国网周至县供电公司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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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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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县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可靠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周至县公安局和国网周至县供电公司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电能是商品,受国家法律保护。窃电属于盗窃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窃取、侵占和违法使用电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制止盗窃电能及电力设施的行为,有义务举报涉案电力违法行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窃电行为:(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等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窃电和违约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窃电者必须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逾期不接受处理,除依法中止供电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知识、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因窃电、违约用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用户、违约用电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侮辱用电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用户要依法用电、依法缴纳电费,积极举报窃电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周至县公安局:87156110;国网周至县供电公司:83301234。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公安局 国网周至县供电公司

2025年12月11日

来源:周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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