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券商资深保代“突击入股”非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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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2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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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叶峰    

在监管全面从严的当下,一则关于资深保荐代表人(以下或简称保代)因“突击入股”或面临重刑的消息,让整个投行圈颇感震惊。

12月9日,据《财新》报道,某头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在振华新材(SH688707,股价13.60元,市值69.19亿元)IPO(首次公开募股)项目中涉嫌“突击入股”,被检方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令人咋舌的是,尽管涉案金额为410万元,杜鹏飞个人分得约200万元,但检方建议的量刑却高达10至11年。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贪腐,其背后交织着发行人融资受挫后的“主动邀约”、保荐代表人利用熟人代持的隐秘操作,以及司法机关对证券从业人员“交易型受贿”的严厉打击。

一审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12月9日,有关某头部券商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突击入股”被法院开庭审理的消息在资本市场广泛流传,引发业内强烈关注。有知情人士表示,该消息基本属实。据悉,其“突击入股”的对象正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振华新材。

据《财新》消息,该案件已于2025年10月下旬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检方在起诉书中以“受贿罪”对杜鹏飞提起公诉,认定其涉案金额为410万元,并给出了极具震慑力的量刑建议——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但检方的量刑建议已释放出明确的严惩信号。

杜鹏飞在投行圈并非新人。在案发前,他曾担任某头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履历光鲜,经验丰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杜鹏飞曾主持或参与多个重要资本运作项目,包括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IPO项目,以及香雪制药配股和公司债发行、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项目。此外,他在并购重组领域也颇有建树,曾参与盛路通信、雷科防务、东方精工、红相股份、华锋股份等公司并购重组工作。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资历深厚的“金牌保代”,却倒在了振华新材IPO项目上。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梳理出杜鹏飞在该项目的履职轨迹:2019年8月,其所在券商与振华新材签订辅导协议,杜鹏飞担任辅导组组长;2021年1月,公司递交招股书;2021年9月,振华新材成功登陆科创板,杜鹏飞是签字保荐代表人之一。直到2024年11月,振华新材发布公告称,原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如今看来,那次“工作变动”正是其置身于法律旋涡的前奏。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除了量刑之重外,其案发缘由也颇具戏剧性和警示意义。通常观念中,“突击入股”多为保荐代表人利用信息优势主动寻租,但在杜鹏飞案中,却出现了发行人“主动求援”的情节。

根据振华新材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7月,即签署辅导协议前夕,振华新材启动一轮定向增发,决定以12.50元/股的价格向原股东融资。公司原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8亿元,但因部分股份未参与认购,最终只募集到5.13亿元,募资规模未达预期。

在这种背景下,振华新材主动找到项目关键人物——辅导组组长杜鹏飞。据《财新》报道,振华新材主动提出,杜鹏飞可以通过老股东代持的方式参与本轮定增。于是,杜鹏飞最终选择了接受。

公司股价一度表现强劲

不过,为了掩人耳目,杜鹏飞并未亲自出资,而是联系一位熟识的上市公司职员刘飞(化名),向其推介这一机会。刘飞随后出资150万元,将资金转入指定代持账户,股权则登记在某老股东名下。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中二人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若未来股票上市产生收益,二人平分。

随着振华新材上市进程推进,这笔“投资”迎来暴利时刻。2021年9月,振华新材以11.75元/股的价格登陆科创板。上市后,公司股价表现强劲,限售期内一度飙升至80.00元/股高位。即便到2022年9月首批限售股解禁时,其股价仍维持在50元/股左右。解禁期一到,代持账户便开始陆续减持,最终合计实现收益410万元,刘飞将其中约200万元通过代持人转交给杜鹏飞。

对于“拟上市公司主动邀约”这一说法,记者曾尝试向振华新材方面求证。2025年12月9日,振华新材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已关注到相关媒体的报道,但其层级不了解具体情况,建议记者直接向报道媒体求证,其未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进一步转达。

检方此次明确以“受贿罪”起诉并建议重判,那么,为何“突击入股”会被认定为“受贿罪”呢?

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曾专门发文分析此类“交易型受贿”的法理逻辑。文章指出,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既有劳务行为的性质,又有职务行为的性质。保荐代表人利用其中的职务行为因素,向拟上市公司索取或者接受经济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犯罪数额是职务行为的对价,保荐代表人低价“突击入股”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监会也曾指出,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通过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拟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为,公然触犯了法律禁令,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应予以严厉打击。

从行业历史来看,查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处罚力度逐步升级”趋势。早期案例多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为主,刑事追责较少。近年来,随着金融反腐的深入,刑事追责的案例逐渐增加。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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