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经理李昱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此次处罚源于济南榕景私募违规向外部机构开放基金交易权限,以及李昱昕在监管检查中存在不配合行为。
违规事实:开放交易权限与不配合检查双重违规
根据监管决定书,济南榕景私募存在向外部机构开放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权限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李昱昕作为公司基金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违反了上述两项法规条款。
此外,李昱昕在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存在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监管检查的规定。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昱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指出,相关行为反映出其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合规义务,需引以为戒,加强合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李昱昕的违规信息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记录可能对其后续在金融行业的执业活动产生持续性影响。
当事人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监管决定书明确,李昱昕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在合规运营及配合监管方面的严格要求。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交易管理等监管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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