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被告荆某预订了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宴会厅,预在2024年1月13日中午举办婚宴。预定宴席50桌,每桌1088元,并支付定金5000元。原被告方就婚礼彩排没有约定具体时间。2024年1月12日晚9时许,被告荆某联系原告彩排事宜,因宴会厅有第三方公司举办年会尚未结束,原告工作人员经协调将宴会厅一分为二,让双方各占一半。被告方婚礼彩排中,第三方公司员工与被告方发生争执,将被告荆某的优盘拔掉扔了。后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答应协调此事。但经各方寻找均未找到优盘。被告荆某向派出所报警,出警意见让按民事纠纷处理。
2024年1月13日中午,被告荆某的婚宴在原告的宴会厅顺利举办,酒席50桌,每桌1088元,另加点了饮料,消费共计54593元。原告给被告开具的结账明细单为55093元,多了一笔婚庆公司布置婚礼的接大电费500元。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按约定时间给被告荆某提供场所、服务及50桌酒席的配菜、饮料等,被告荆某如期举办婚宴,双方对酒席消费的54593元均无异议,故被告荆某应按约定支付餐费54593元,被告预付的定金5000元应抵作价款。关于接大电费500元,被告荆某表示不知情不认可,经庭审查明接大电费500元的费用源于原告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宴会场地布场协议,非被告荆某与原告达成,超出了原被告的合同范围,故不应由被告荆某承担。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费4959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场地、服务,在被告荆某确定婚礼彩排时间时,也积极协调安排,尽到了保障服务义务,被告荆某以原告未解决好其与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餐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餐费4959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本案中,原告陕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某之间签订的是餐饮服务合同,接大电费500元的费用源于原告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宴会场地布场协议,非被告荆某与原告达成,超出了原被告的合同范围,不应由被告荆某承担。判决精准厘清了履约责任的主次与界限,通过捍卫“诚实信用”原则,强化了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一方面警示经营者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以明确合议为前提,敦促其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也引导消费者审慎缔约、理性维权,其拒付理由必须植根于合同本身,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具体的司法智慧。(刘欢欢)
供稿:富平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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