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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YAOLIN WANG(王耀林)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上市地点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豁免)于美国境内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或(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行使超额配售权前),董事会届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授予承销商/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H股发行股数的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况、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境外订单需求和簿记的结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开发售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的规定或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如适用)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额度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相关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正式H股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H股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背调机构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秘书公司费用、股份过户登记机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注册招股书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等)、公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律师、承销商境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ESG顾问、公司秘书、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H股股份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须具备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相关资质(如适用),公司将通过竞争性磋商、议价采购等合法合规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目的,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取得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股和H股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项下H股发行完成之日孰晚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核心在研管线临床开发投入、其他在研管线的临床前探索和临床开发投入、运营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股东会申请,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者共同代表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有效期内,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就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二)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整体协调人公告、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起草、修改、签署、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下同)、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保密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合规顾问、ESG顾问、数据合规律师(如需)、商标律师或代理(如需)、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评估师(如需)、内控顾问、背景调查及诉讼查册机构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及委任函、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整体协调人公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正式通告等)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其他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授权代表及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ESG顾问、内控顾问、背调及诉讼查册机构、商标律师或代理(如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印刷商、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公司秘书、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核证、批准、通过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及国际发售通函);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公司网站及/或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签署、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有基石投资人,批准基石投资人的加入并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与基石投资人有关的协议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等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过程稿)并在前述相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或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公司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委任公司在香港接收或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公司公开展示文件、董事会决议、承诺函及责任书等)。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二)、(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通过及签署香港联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表格、清单及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与内容(包括不时修订的所附承诺、声明和授权)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并对A1申请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代表公司授权及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包括将遮盖版的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整体协调人公告上载到香港联交所网站(无论为呈交A1申请文件之前或之后的任命))、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批准向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确认和授权和其它相关文件,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并于提交该表格及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确认和授权),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确认和授权:
(1)只要公司证券仍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公司的董事及单一最大股东集团他们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谨此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单一最大股东集团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2)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促使他人代表公司提交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并谨此确认A1表格及随A1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3)如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A1表格或随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所载的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且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或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A1表格及所有随附文件);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
(3)一经公司或公司代表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以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以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以及同意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任何其他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4)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自己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盘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盘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盘的责任。
(五)起草、修改、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上市申请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及/或承销团成员、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并对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其他监管机构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股东通讯政策等)。
(七)批准将本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公司秘书及/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公开展示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根据招股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二)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办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指引项下及监管机构所要求的事宜。
(十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包括授权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受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十四)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五)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六)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项下H股发行完成之日及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基础上,同意确定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授权议案》的授权范围与期限内单独或共同办理授权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务。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与《授权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的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设立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为此,董事会同意提请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公司秘书或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处理以下与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相关事项并代表公司处理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事项:
1、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
2、委任何咏雅女士为公司有关《公司条例》第16部项下的获授权代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公司委任的《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递交“非香港公司”申请之日起生效;
3、授权何咏雅女士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商业登记署,如需)进行登记存档,并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4、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非香港公司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如有)。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存在未弥补亏损,将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基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董事会同意拟定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以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根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如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时,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子议案(一)、(二),子议案(九)~(十一)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制度修订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并与本次制定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衔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新制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多元化政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H股上市后适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H股上市后适用)》。
(一)关于制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制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多元化政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制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制定《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政策(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制度制定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保守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维护公司权益,完善公司内部保密管理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工作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十五、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基于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为合理控制并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第C.1.8条守则条文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高责任险”)。
董事会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进一步授权的其他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董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合同到期前或期满时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类型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法规的要求,现拟确定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董事会各董事类型如下:
执行董事:YAOLIN WANG(王耀林)、YUEHENG JIANG(江岳恒)、XING DAI(代星)、史陆伟
非执行董事:王质蕙、刘一夫
独立非执行董事:严嘉、WEN CHEN(陈文)、戴欣苗
上述董事会董事类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变更后的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上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调整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基于公司H股上市的需要,同意公司聘任《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在H股上市后与香港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聘任人选如下: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YUEHENG JIANG(江岳恒)博士、何咏雅女士。
《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下的授权代表:YUEHENG JIANG(江岳恒)、何咏雅女士。
前述联席公司秘书聘任及授权代表委任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九、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修订如下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一)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此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制度修订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审计机构名称: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香港立信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香港。香港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具备审计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资格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
截至2024年末,香港立信拥有超过60名董事及员工1,000人。
2024年度香港立信为约200家在香港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香港立信已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法团(专业弥偿)规则,投保有效且足够的专业责任保险。
3、诚信记录
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香港立信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拟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拟聘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各方面进行核查,认为香港立信具有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次发行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香港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
生效的《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对照表详见附件,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修订和制定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以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根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订如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上述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项,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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