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古典传统及其当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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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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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何勤华 张顺   “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民本思想为主体构筑的庞大思想体系奠定了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原理,也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区别于其他民族法律思想的典型特征之一。民本思想并非由某一学派所独有,而是贯穿儒、道、墨、法等各家学说之中,深刻影响了数千年的政治实践与法律制度构建。

  “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的当代价值

  民本思想的“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执政理念为我们提供了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文化语境和历史依据,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文化根基和重要思想资源。   第一,从文化根基层面而言,传统民本思想的意涵十分丰富,不同时期的不同学派对其理解各有侧重,诠释亦不尽相同。比如,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因此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为政以德”“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舟民水”,要求重民、富民、顺民;道家注重自然无为,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墨家注重平等互利,因此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爱利万民”,要求“兼爱”“尚贤”“天志”;法家注重工具理性与国家利益,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壹赏、壹刑、壹教”。而发展到新时代,则重点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与传统民本思想中“民惟邦本”的理念一脉相承,并实现了质的飞跃。   第二,从制度支撑层面而言,法治建设需与社会建设相结合,民本思想重视民生福祉,主张富民、教民,对于完善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本导向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历史规律深刻揭示了权力脱离人民群众监督的危险性,警示世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与法治精神中限制公权、保障民权的核心要求高度契合。民本思想不仅是一种政治伦理,它能够并且事实上曾在我国衍生出一系列具有东方智慧的治理原则和法律制度。例如,我国古代的明德慎罚、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宽宥残疾原则,存留养亲、免死承祀制度,直诉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等。时至今日,剥离民本思想中的封建因素以及专制集权元素,对于丰富当代法治理论、指导法治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三,从实践指引层面而言,传统民本思想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作为核心理念,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民本思想则为国家治理确立了根本出发点与最终归宿。“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民本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继承发展,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惟邦本”等思想的时代表达,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创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引领中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了这一思想的实践伟力和时代价值。民本思想不仅能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渊源与实践指引,更以其独有的文化特质对世界文明有所启发。因此,萃取与整合传统民本观念不是镂冰雕朽的复古行为,而是于己于世界皆有裨益的循本开弘之举。可以说,民本思想不仅独具匠心地向世界贡献了中华文化特有的理论精髓,且以其预见性和高远性对现代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原则、方法借鉴和警示教训。

民本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创造性转化

  历史发展之潮流,浩浩汤汤,横无际涯。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作为社会发展的能动性因素,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进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跳脱于盲目弘扬或批判民本主义的认知窠臼,而以客观、全面的态度正确认识这一中华传统文化资源,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批判性继承   梳理中华传统民本思想之发展与演绎,不难发现其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在残酷的封建王朝更替中,起到了治国安邦之稳定器的作用;其所提倡的富民、养民之经济政策,在小农经济时代发挥了推动经济建设的作用;其所弘扬的关注民生的理念,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民本思想作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工具与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与不足成为近代以来阻碍中国历史进程的桎梏,消弭了人民群众的斗争意志。民本思想主张的人治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近代民主法制化的进程,重农抑商的政策要求也抑制了中国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强调民生为本的法律观为儒家崇礼重教的治国方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进而造成了民生既得、天下太平的集体错觉。在高唱民本思想的论调下,几乎无人问津或探究比民生更为重要的民权问题,个人“权利”几近于被掩饰了。重谈民生、轻言权利,并不是传统法律思想中没有朴素的权利意识,而是传统法律思想中没有发展出实证的权利概念和制度化的程序法则。权利在本质上以正义为逻辑基础,只要有“应得”的正义观念就必然有最基本的权利意识,传统法律思想中最大意义的权利意识的绽放就是作为暴动起义之动力的非制度、非程序的民权。然而,权利意识并非必然过渡成权利概念。因此,充分挖掘民本思想之有利因素势必先摒弃其弊端。   二、创造性转化   首先,从“工具性之本”向“目的性之本”转变。传统民本思想本质上是一种“为民做主”的统治术,而非“由民做主”的民主制;它缺乏权利本位和程序正义的观念,民众是被动的受惠对象,而非权利主体;它依附于君主专制框架,难以真正约束最高权力。因此,传承民本思想,就必须持续培育和构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客观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明确国家的人民属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相结合,实现从“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的转变,从“圣人政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升华。   其次,从“重民”理念向“人权”保障升华。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朴素民生关怀,转化为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实现从“仁政”到“法治”的跨越。将民众从统治的客体提升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将“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落实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优秀元素融入现代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特别需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各环节保障人民权益,使民意能够真正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   最后,从“民本”文化自信向法治自信拓展。在汲取民本思想精华的同时,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构建体现时代精神、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同时,以德性教化为辅助,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监督公权力的实施。尽量简化司法程序、完善法律规定,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法律权威根植于人民心中。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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